(2017)浙11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志远与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远,龚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633号原告:曾志远,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建平,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曾志远与被告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志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曾志远负担。审 判 长 陈宇望人民陪审员 黎晓刚人民陪审员 廖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