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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志远与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远,龚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633号原告:曾志远,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建平,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曾志远与被告龚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志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曾志远负担。审 判 长  陈宇望人民陪审员  黎晓刚人民陪审员  廖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