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守杰与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杰,丛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129号原告:刘守杰,乾安县人。被告:丛丹丹,乾安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刘守杰与被告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吕英丽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6.5元。其中2万元自2017年2月2日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守杰不能提供被告丛丹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守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