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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2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262号之四原告: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朱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法定代表人:程锦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10元,减半收取计16955元,由原告霍山县元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前利审 判 员  李庆树人民陪审员  汤允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