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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红志与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志,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09号原告:陈红志,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林在图,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红志与被告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红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志与被告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已经达成一致,原告陈红志因此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陈红志负担。审判员  杨相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