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红志与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志,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09号原告:陈红志,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林在图,该公司经理。原告陈红志与被告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红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志与被告清丰亿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已经达成一致,原告陈红志因此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陈红志负担。审判员 杨相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