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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贺永荣、钱德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贺永荣,钱德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241号之一原告: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李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070826844W。法定代表人:付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恒,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青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贺永荣,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钱德芝,女,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青县,。原告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永荣、钱德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德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德芝的起诉。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