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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卫与贾桂枝、刘庆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贾桂枝,刘庆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被执行人贾桂枝。被执行人刘庆冉。本院在执行张卫与贾桂枝、刘庆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