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彭铁合与谢金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铁合,谢金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391号原告:彭铁合,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金太,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彭铁合与被告谢金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彭铁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5000元及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500元”两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彭铁合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铁合撤诉。审 判 长 简寻源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