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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彭铁合与谢金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铁合,谢金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391号原告:彭铁合,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金太,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彭铁合与被告谢金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彭铁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5000元及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500元”两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彭铁合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铁合撤诉。审 判 长  简寻源审 判 员  何 芳人民陪审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