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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蔚红艳与侯德宝、王学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红艳,侯德宝,王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90号之一申请人:蔚红艳,农民。被执行人:侯德宝,农民。被执行人:王学花,农民。本院在执行蔚红艳与侯德宝、王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学花有相关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学花名下位于文水县兴龙苑9号楼一单元301室,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