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蔚红艳与侯德宝、王学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红艳,侯德宝,王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90号之一申请人:蔚红艳,农民。被执行人:侯德宝,农民。被执行人:王学花,农民。本院在执行蔚红艳与侯德宝、王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学花有相关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学花名下位于文水县兴龙苑9号楼一单元301室,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