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旺、李宏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旺,李宏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39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会昌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良,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洪旺,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李宏发,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旺、李宏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缑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