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行审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谷城宝天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湖北谷城宝天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100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宝天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宝天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14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7)1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县石花镇平川村一组土地新建厂区道路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花镇平川村,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2590.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于法有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北谷城宝天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熊汉福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