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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治明与李德全、江碧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明,李德全,江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治明,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德全,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江碧连,女,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治明与被执行人李德全、江碧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雁江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全、江碧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