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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行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洪、徐淑云等行政补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7)宁行申48号徐洪、徐淑云、徐少明、徐少飞:你们四人与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行初68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77号行政裁定,以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你们的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四人与原审第三人徐瑞兰关于涉案拆迁协议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原审第三人已依法取得涉案果园的拆迁补偿款。你们四人一审诉请所涉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所羁束。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你们四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你们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