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思军与迟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思军,迟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643号申请人魏思军,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迟亚杰,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申请人魏思军诉被申请人迟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迟亚杰所有的×××号丰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魏思军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迟亚杰所有的×××号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