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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卿文美、王璐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文美,王璐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文美,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王璐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卿文美与王璐桥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卿文美要求被执行人王璐桥偿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璐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王璐桥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