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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立波对赵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波,赵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65号申请人:张立波,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现住吉林省。被申请人:赵杨,现住乾安县。申请人张立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杨驾驶的×××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1万元保证金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驾驶×××号小型轿车与申请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有民事纠纷存在的“概然性”,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杨驾驶的×××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