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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崇云、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云,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崇云,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南津北路南城金座。法定代表人:夏绪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国开区机场北路。法定代表人:蒋华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崇云申请执行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香叶尖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