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守东、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东,李龙,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周守东,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执行人李龙,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龙、李丽在银行的存款52526.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龙、李丽相当于5252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龙、李丽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