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玉山、张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山,张政,岳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山,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政,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岳兆兵,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陈玉山与被执行人张政、岳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5714.6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岳兆兵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