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智勇、蒋艳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智勇,蒋艳莲,张桂香,石新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59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农商行),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07179596。法定代表人:吕公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民,系该行员工。被告:王智勇,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蒋艳莲,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智勇妻子。被告:张桂香,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石新保,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关于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勇、蒋艳莲、张桂香、石新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智勇、蒋艳莲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桂香、石新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王智勇于2012年6月8日在该行办理贷款20万元,用途清息换据,保证人张桂香,借款到期日2013年6月5日。贷款到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要,至今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分文未还。为此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张桂香、石新保,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张桂香、石新保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智勇、蒋艳莲、张桂香、石新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