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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瑞刚、王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瑞刚,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潘占荣,系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瑞刚,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晶,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的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瑞刚、王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瑞刚、王晶于2013年1月23日签订的大武口区******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大武口房备字第******号),被执行人赵瑞刚、王晶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知涉案房屋大武口区******号房屋已于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2013)石大民保字第95号案件查封,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2014)石大民保字第90号案件轮候查封,且涉案房屋有抵押权预告登记,本案因暂无法处理,于2015年10月11日中止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宁020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对(2015)石大民初字第529号案件进行再审。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宁020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现因涉案房屋上设有抵押权预告登记,且抵押权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暂不能撤销备案登记。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瑞刚、王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瑞刚、王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