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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世贤、朱琪等与朱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贤,朱琪,朱秋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695号之一原告:郑世贤,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好未来教育集团职员,住永清县。原告:朱琪,女,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无业,住永清县。被告:朱秋华,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农民,住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贤、朱琪与被告朱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世贤、朱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贤、朱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世贤、朱琪撤诉。案件受理费6111元,减半收取计3055元,由郑世贤、朱琪负担。审 判 长  袁宏军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