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世贤、朱琪等与朱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贤,朱琪,朱秋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695号之一原告:郑世贤,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好未来教育集团职员,住永清县。原告:朱琪,女,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无业,住永清县。被告:朱秋华,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农民,住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贤、朱琪与被告朱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世贤、朱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贤、朱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世贤、朱琪撤诉。案件受理费6111元,减半收取计3055元,由郑世贤、朱琪负担。审 判 长 袁宏军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