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胡虎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2422号本院在执行陈超海与胡虎跃、胡旭碧、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虎跃、胡旭碧、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虎跃、胡旭碧、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