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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胡虎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2422号本院在执行陈超海与胡虎跃、胡旭碧、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虎跃、胡旭碧、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虎跃、胡旭碧、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