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海帅与吴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帅,吴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599号之一原告胡海帅,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清,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帅与被告吴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胡海帅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