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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海帅与吴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帅,吴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599号之一原告胡海帅,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清,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帅与被告吴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元,由原告胡海帅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