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文与被告郑文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滕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郑文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滕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982号原告:周建文被告:郑文敏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方舟。被告:滕剑峰原告周建文与被告郑文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滕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