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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文玉与吕子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玉,吕子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414号原告:刘文玉,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兆权,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子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甘肃省永昌县。原告刘文玉与被告吕子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文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玉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刘文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