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XX科钢业有限公司,张洪罗,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073074-7。法定代表人:王美燕,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层、12层。负责人:胡德,总经理。原审被告:浙XX科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月湖乡彭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洪罗,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洪罗,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原审被告: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产业基地月湖小区26-28号法定代表人:郑福平,董事长。上诉人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XX科钢业有限公司、张洪罗、温州锐特铸造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如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