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南长辉、张冬容、杨青林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林,南长辉,张冬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4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青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次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南长辉,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次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同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冬容,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杨青林家旁边的腊黄公路被定为该地参加“蓝莓节”过往车辆的主要通道。当日下午14时许,杨青林酒后以该公路通过其家附近路段的硬化路面较窄为由,令被告人南长辉(系杨青林女婿)将其驾驶的小轿车停在公路中间阻止其他车辆通行,借以给政府施压,进而解决公路拓宽等问题。南长辉将车停放在公路中间后,綦江区公安局扶欢派出所民警杨某驾驶警车恰巧经过该地,见此遂上前了解情况,并责令杨青林二人将车挪开,让其他被堵车辆通行。杨青林二人不听劝阻,拒绝挪车,杨青林还多次搬石头将警车前轮堵塞不让车辆通行。杨某遂将此情况向领导报告,扶欢派出所教导员胡某得知情况后,于当日下午14时40分许带领民警梅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再次责令杨青林等人将车挪开,让其他车辆通行,仍然被拒绝。胡某遂决定对杨青林实施传唤,在口头传唤无效的情况下,胡某与民警梅某某、杨某等人对杨青林实施强制传唤,欲将其带离现场。杨青林拒不接受传唤,挥动手臂反抗,不让民警带离。南长辉见此采用拖拽、推拉、扼脖等方式阻止民警带离杨青林,南长辉还将杨某所穿警服扯烂,张冬容推攘民警身体、拖拽民警手铐,不让民警控制杨青林,杨青林在抗拒传唤抓扯过程中与民警胡某一同掉到公路边坎下。民警不得已使用催泪喷射器才将现场控制,被堵近一小时的60余辆车才得以通行。此事导致胡某、杨某、梅某某等民警受伤,经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所受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青林、南长辉、张冬容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青林、南长辉系主犯,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胡某书面谅解的情节;被告人张冬容系从犯,有自首、取得胡某书面谅解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青林、南长辉均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冬容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青林、南长辉、张冬容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青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二、被告人南长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张冬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被告人杨青林、南长辉、张冬容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