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艾纳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艾纳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444号原告深圳艾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南贤商业广场B座17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08844D。法定代表人黄忠明。委托代理人罗显丽,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系原告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彭华超,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二工业园1-16栋第11栋第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5202H。法定代表人李行之。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女,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1841.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另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11685.18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艾纳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85.18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艾纳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85.18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陈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