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2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李宗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李宗渊,李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亮,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女,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北侧中铁二十局六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宗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宗渊,男,汉族,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宗海,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李宗渊、李宗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李宗渊、李宗海未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咸阳市××宝××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咸国用2009第148号)及其土地上附着的“地中海花园”项目1**套在建工程为申请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地中海花园项目地下车库338个,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先行退出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待执行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