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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成贺、吴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贺,吴庆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99号申请人:张成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吴庆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成贺与被申请人吴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成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庆磊名下的债权50000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成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庆磊名下的债权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童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