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与余勇、韦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余勇,韦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4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03087-X。负责人吴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文涛、孙斌,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勇,男,汉族,1987年4月2日生,住本市。被告韦白花,女,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勇、韦白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57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