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情,女,1973年12月2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高中文化,中通公司职员,住大方县(户籍地大方县)。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7年3月2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8日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辩护人梅军,贵州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情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平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情及其辩护人梅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晚,杨情在其租住的大方镇北门转盘旁一居民楼四楼住房屋内容留妇女刘某某、徐某卖淫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犯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情对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晚,杨情在其租住的大方镇北门转盘旁一居民楼四楼住房屋内容留妇女刘某某、徐某卖淫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情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某、徐某、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租住房内为他人提供从事卖淫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情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被告人杨情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之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杨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杨情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被先行拘留十五日,折抵刑期十五日,即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