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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孙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孙伟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345号原告李桂荣,女,1933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伟刚,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诉被告孙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李桂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