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燕、唐正、曾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燕,唐正,曾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保税港区海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7X8法定代表人:黄嘉委托代理人:陈泽林,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燕,女,1977年3月18日生,汗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唐正,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曾黎,女,1981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燕、唐正、曾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3338元,同时我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燕工资。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徐燕、唐正、曾黎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