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燕与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741号原告:黄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万福村四队万济桥头旁。法人代表:余亿贵。原告黄燕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亿豪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燕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撤诉。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