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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群紧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紧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00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群紧,女,1977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晋江市,居住于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6月27日、7月17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群紧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群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群紧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为孕妇抽取血样并转交他人检测的方式,通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牟利。2017年5月3日、11日,被告人吴群紧携带专门试管先后带孕妇蔡安雅、俞某、李某1到晋江市青阳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二楼,请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上述三名孕妇抽取血样,并向每人收取相关检验费用人民币5000元,后将血样送至深圳交给林萍如,再由林萍如送至香港相关基因检测公司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将鉴定结果分别转告蔡某、俞某、李某1。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吴群紧带孕妇戴某到上述服务中心抽取血样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查扣2支装有戴某血样的试管和8支用于储存孕妇血样的空试管。案发后,被告人吴群紧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群紧亦无异议,且有2支装有戴某血样的试管和8支空试管等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的报告文件、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B超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单、通话记录清单、退赃凭据等书证;证人蔡某、俞某、李某1、李某2、庄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群紧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多名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群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并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群紧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试管10根(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吴群紧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许丽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