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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王红娥、沈鄂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王红娥,沈鄂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分行)。负责人李捷,农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荣海、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红娥。被申请人:沈鄂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红娥、沈鄂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386号25幢2单元7层1室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樊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襄樊国用x**)。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红娥、沈鄂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386号25幢2单元7层1室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樊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襄樊国用x**);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诉前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申请人农行襄阳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