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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月娥、周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月娥,周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岳月娥,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周策荣,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月娥与被执行人周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策荣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