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15号罪犯程江,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6147元。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3032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程江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程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6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