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际陆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国际陆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357号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36388-9,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南路468号长胜二队5-6号。法定代表人:徐兆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国际陆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MA775PPA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大道1号维泰大厦1栋14层1415室。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经理。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际陆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04.94元,减半收取452.47元(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远兆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