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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朝向与杨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向,杨朝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771号原告王朝向,居民。被告杨朝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向诉被告杨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向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朝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8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2180元,由本院退回2180元)。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