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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文军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军,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军,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华东街红美建材家居生活广场4号馆4层。法定代表人林海军,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内0428执恢131号赵文军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文军向本院提出此案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六个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未予执行,故此案在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不利于其实现债权,请求提级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宫学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