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白桂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白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679号原告:李卫东,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东,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桂,男,生于1985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原告李卫东与被告白桂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诉。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黄 羽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与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