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范小卫与朱钰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朱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5214号原告:范XX,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XX,女,1995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工业大学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牛星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XX(以下简称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星丽、朱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母亲范X1一家在兰州定居生活。2011年9月26日范X1与丈夫朱X1离婚。2015年10月,范X1查出患肝癌、直肠癌在北京住院,被告在校读书。为了不耽误被告上学,更好地照顾小妹,原告妻子XX向单位请假前往照顾。后范X1病情严重,完全失去自理能力,24小时需要护理,原告和妻子共同到北京照顾范X1,原告妻子辞去工作,专心照顾范X1,将其接回老家休养照顾,定时翻身、大小便、吃饭喝水、擦身体洗簌,卫生清理,全是原告和妻子轮流照顾,从病床上抱来抱去,每天重复几十遍。看着妻子尽心尽力的照顾,范X1���动得流泪,多次表示要给钱。在原告的悉心照顾下,范X1得以欣然离世。考虑到被告还小,原告操办了范X1的丧事,亲戚都来帮忙,唯独被告整天跑来跑去不见踪影,连亲戚吃住、路费都是原告支付。对原告的付出,被告仅仅是出具了一张欠条,找个借口出门,晚上联系时已从兰州跑回北京,之后不接亲戚的电话,甚至外婆的电话,被告都是置之不理。被告辩称:本案不存在借贷行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看望照顾被告母亲的行为是基于亲情的情谊行为,属于无偿行为,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应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40000元。一月归还。原告称上述款项系原告及其配偶自2015年10月到2016年2月照顾被告母亲范X1,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用。被告则称原告及其配偶确实曾帮忙照顾母亲,照顾的时间大概为2个月左右。但欠条是在胁迫下所写,并提交了微信的语音资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28日前给付原告40000元,且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原告及其配偶曾对被告母亲进行照顾护理,被告即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虽抗辩上述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仅凭其提供的不具有完整性的录音资料,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抗辩的胁迫情形,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范XX四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范XX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范XX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其中400元原告范XX已预交,被告朱XX于本���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范小卫;另400元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爽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杨燕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佳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