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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晓伟申请执行范亚民、陈桂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晓伟,范亚民,陈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姚晓伟,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范亚民,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桂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姚晓伟申请执行范亚民、陈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晓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