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晓伟申请执行范亚民、陈桂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晓伟,范亚民,陈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姚晓伟,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范亚民,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桂霞,女,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姚晓伟申请执行范亚民、陈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晓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