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尹成发与朱雪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发,朱雪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3233号原告尹成发,男,1954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国林,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雪松,男,1978年2月5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尹成发与被告朱雪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兴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成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雪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成发诉称,2016年9月28日17时30分许,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二号村四组路段调头时,与由东向西被告朱雪松驾驶的津A×××××(津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造成我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雪松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调解,我与被告朱雪松达成赔偿协议,1、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尹成发在医院治疗的各项费用由朱雪松承担,以后的医药费等由尹成发自行承担;2、朱雪松再一次性赔偿尹成发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后期治疗费等15000.00元。我与被告朱雪松达成以上协议后,2016年10月1日,被告给付我5000.00元,为我出具了10000.00元的欠据。后经我多次索要,但被告朱雪松至今未给付赔偿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雪松给付下欠的10000.00元赔偿款。原告尹成发对以上陈述提出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朱雪松为尹成发出具的欠据。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并达���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至今尚欠原告赔偿款10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17时30分许,原告尹成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二号村四组路段调头时,与由东向西被告朱雪松驾驶的津A×××××(津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造成原告尹成发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原告尹成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雪松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1、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尹成发在医院治疗的各项费用由朱雪松承担,以后的医药费等由尹成发自行承担;2、朱雪松再一次性赔偿尹成发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后期治疗费等15000.00元。原、被告达成以上协议后,2016年10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5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10000.00元的欠据。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雪松为尹成发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发与被告朱雪松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针对原告尹成发的损失,经公安部门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朱雪松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朱雪松按协议要求支付下欠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成发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被告朱��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慧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