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某岸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岸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岸,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青竹、代检察员唐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韦某岸及其家人在家中与韦某2、韦某1、唐某2、唐某3等人因地界纠纷等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使用石头互相攻击对方。2016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岸为泄私愤便将韦某1、唐某2、唐某3停放在弄团队坳口处的三辆摩托车推下路坎。当天8时许,被告人韦某岸因心中不忿再次来到弄团队坳口处,使用柴火将被推下路坎的三辆摩托车烧毁。经鉴定,被毁的中能牌摩托车损失价值为3612元、飞狐牌摩托车损失价值为2464元、兴邦牌摩托车损失价值为3306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某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韦某岸及其家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平旺村弄团队的家中与韦某2、韦某1、唐某2、唐某3等人因地界纠纷等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使用石头互相攻击对方。2016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岸为泄私愤便将韦某1、唐某2、唐某3停放在弄团队坳口处的三辆摩托车推下路某。当天8时许,被告人韦某岸因心中不忿再次来到弄团队坳口处,使用柴火将被推下路某的三辆摩托车烧毁。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中能助力牌摩托车损失价值为3612元、飞狐牌助力摩托车损失价值为2464元、兴邦牌摩托车损失价值为3306元。另查明,被烧毁的中能牌摩托车、飞狐牌摩托车和兴邦牌摩托车的车主分别为韦某1、韩某1和唐某1。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书、购买车辆凭证;证人唐某2、唐某3、韦某3、韦某4、韦某5、韦某6、韦某2、梁某、蓝某、黄某1、韦某7、韦某8、韦某9、韦某10、韦某11、韦某12、蒙某、韦某13、韦某14、黄某2、韦某15、韦某16、韦某1李某、韩某2、韦某18的证言;被害人韦某1、唐某1的陈述;被告人韦某岸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韦某岸退赔被害人韦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612元;三、责令被告人韦某岸退赔被害人韩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464元;四、责令被告人韦某岸退赔被害人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韦绍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婕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