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65王春燕与赵锡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赵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赵锡忠,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王春燕与赵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赵锡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借款1486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执行人赵锡忠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待被执行人履行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51900元(不含执行费217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赵锡忠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6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锡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68.8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赵锡忠名下所有的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查封的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同日至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赵锡忠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赵锡忠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赵锡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春燕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