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陈远深与钟朝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远深,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上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福祥,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朝阳,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刘军,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飞翔路。法定代表人:钟朝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858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陈远深与被申请人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陈远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黄学优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红环路×号×栋×房屋(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钟朝阳、刘军、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炎军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