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桂安与利津县惠众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安,利津县惠众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820号申请人周桂安。被执行人利津县惠众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滨州隆达食品厂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8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利津县惠众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滨州六和隆达农牧有限公司有债权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惠众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介金 来自: